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票,193,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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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冠中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冠中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元,到期日為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並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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