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家救,46,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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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子女,現聲請人無法維持生活,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聲請人死亡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元等語,惟聲請人又陳稱:相對人自幼年起聲請人均未扶起扶養相對人之責任,故請求判予相對人免除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扶養責任等語,有聲請狀在卷可參。

是依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之本案請求,可認顯無勝訴之望,從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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