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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且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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