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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
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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