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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繳納聲請費。
查聲請人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獲得之利益,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之規定,而相對人為女性、民國59年9月14日生,於112年11月3日本件聲請時,為53歲,依臺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至少超過10年,以10年期間計算總額為標的價額為1,800,000元(計算式:15,000元×12×10=1,800,000元);
故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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