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家補,97,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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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里000號
乙○○
丙○○
兼 上三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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