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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張如嘯即藍黛爾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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