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雅雲即安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2230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4,4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4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5,9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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