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救,1,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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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慧品
代 理 人 張喬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又郵務送達費,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無力預納郵務送達費,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一節,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佐,尚屬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且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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