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謝榮銓 (現於法務部○○○○○○○○○)
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又郵務送達費,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無力預納郵務送達費,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一節,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在卷可佐,尚屬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且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