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更,11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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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婉玉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
1、民國112年9月至113年4月之薪資單。
2、如有以債務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 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保單 價值準備金),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如無任何投保紀錄或有 效保險單,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開立 之證明。
3、「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
4、「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5、債務人名下及其實際使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帳戶2年內之存 摺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及自111年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 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 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自110年11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 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 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 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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