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請人 蕭佑宸即蕭麗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
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五)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父、母親扶養費各1,500元,且扶養義務人為5人。
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查證。
(六)聲請人長女許芝函已成年(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釋明許芝函目前有無薪資或其他收入(如:打工或租金收益)?有何不能工作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如:在學)?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
(七)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