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更,129,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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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俊斌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1號)未成立後,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
⒉應提出大光郵局及合作金庫銀行開元分行之存摺封面及自111年3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債務人提出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記載,職業為大光驗光所員工、每月收入27,470元,然大光驗光所已函覆本院表示未支薪予債務人,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來源為何?並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應陳報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約金之數額為何?並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債權人清冊上所列「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解散,請債務人說明該筆債權是否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已將債權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且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向本院陳報,已受讓原債權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人應更正債權人清冊之記載,並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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