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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紀希璇即紀亞鳳即謝亞鳳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76號)未成立後,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
⒉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
(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
⒌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
⒍應說明商號許願髮藝於本件更生聲請前五年期間(即自民國110年8月至000年0月間)之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各為多少?並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證。
另請說明商號許願髮藝何時歇業,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應陳報目前每月薪資數額為若干,且詳實說明實際工作情形(如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工作日數、工作時間、雇主名稱、聯絡方式等),並提出由雇主開立之在職證明書,如未能提出,請說明原因。
⒏應說明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臺南市各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請分別記載),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⒐請陳報是否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如是,應提出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說明每月支出扶養費數額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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