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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瑞民
代 理 人 林漢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繳納暨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於113年3月29日始向本院聲請更生,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另債務人聲請更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及補正資料,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
⒉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
⒌債務人稱目前從事鐵工,不固定,月收入約18,000元上下,應詳實說明工作內容為何?(包括工作地點、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等),是否仍擔任服務人員,每月薪資收入34000?請提出相如何計算每月收入?並提出收入相關證明(如薪資袋)。
⒍依債務人所檢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有土地3筆、房屋1筆,請債務人說明各該不動產之來源為何?目前市價為多少,是否得以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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