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更,140,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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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請人  洪宗憲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藍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二)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欄記載111及112年間從事打零工工作,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見調字卷第75頁)所載,聲請人任職於紘利多商行,擔任雜貨店員兼送貨工作。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紘利多商行?如是,目前每月收入(報酬)為何?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收入切結書】。

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收入切結書)。

(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四)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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