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解家恒即徐家恒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2號)未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說明目前現居地為何?依債務人提出之身分證影本,債務人戶籍設於屏東縣,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則債務人應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現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本件更生,與上開規定有違,故應提出債務人目前居所地為本院管轄範圍內之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等。
並請說明債務人戶籍址之房地所有人係何關係?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設籍於此?又債務人目前之同住者為何人?關係為何?
⒉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
⒊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⒋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⒌應提出在職證明書「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
⒍應提出自112年11月起至113年4月止之薪金明細。
⒎請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3297號執行命令完整影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