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更,166,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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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建輝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
⒉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債務人稱自112年11月13日起任職於永慶不動產台南成大林森加盟店,應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書等,並詳列自任職時起至113年4月止之每月薪資數額若干(本薪、獎金應分列)。
⒌應提出全球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書。
⒍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
且須陳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⒎債務人稱於112年7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擔任計程車司機,應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並說明所駕駛之營業用車輛為何人所有?每月營業額3萬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目前是否仍有駕駛計程車營業?⒏請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742號執行命令完整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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