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更,190,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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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家聰即黃天祥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⒉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⒊債務人稱須扶養母親黃梁秀敏,應提出黃梁秀敏之親屬系統表,並陳報各法定扶養義務人間分攤黃梁秀敏扶養費用之比例及方式為何。
⒋債務人已就前置協商毀諾(包含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應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具體證明資料,另須陳報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該段時間債務人從事何工作?及「毀諾」當時債務人之收入及支出情形分別為何(例如失業、轉換工作薪資減少、醫療支出等),此部分亦須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
⒌債務人應陳報自111年1月起至陳報本院之日止於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數額(應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分別列計)、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數額為何?並請提出每月薪資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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