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更,27,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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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鈺惠即洪義蘭即趙義蘭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3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限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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