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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朱松智
代 理 人 蔡佳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
1.債務人之收入切結書。
2.債務人之診斷證明書。
3.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4.請分別記載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及扶養其母每月支出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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