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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辛金春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
⒉應提出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最新房屋稅繳納資料,並說明房屋幾人共有?債務人之持分比例?現由何人使用?房屋之現值為何(按持分比例計算)?
⒊應陳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83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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