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監宣,76,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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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乙○○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由此可知,鑑定乃監護宣告事件之法定要件,並需當事人協同踐行之。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乙○○為監護宣告,惟聲請人迄未陳明究竟由何鑑定人進行鑑定。

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須為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逾期仍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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