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112年度南簡移調字第39號
113年度移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育斌
林翁清香
共 同
代 理 人 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蕭人豪律師
複代理人 鄭硯萍律師
相 對 人 林炘妍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簡移調字第39號、113年度移調字第1號(112 年度南簡字第1449號、112年度訴字第1331號)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林育斌 未到
林翁清香 未到
代 理 人 賴鴻鳴律師 未到
陳妍蓁律師 未到
陳思紐律師 未到
蕭人豪律師 未到
複代理人 鄭硯萍律師 到
相 對 人 林炘妍 未到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到
調解委員 李育禹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確認相對人持有如112 年度司票字第2694號本票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3 張),對聲請人二人之本票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相對人應於民國113 年1 月31日前將上開本票返還聲請人二人。
二、相對人願撤回以112 年度司票字第2694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兩造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林翁清香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90000,暨其上同段8259建號建物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之6 房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
四、相對人願於113 年1 月31日前將前項土地及建物上於110 年6 月11日設定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金額為新臺幣75萬元之抵押權,以及同日所設定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五、相對人願於今日(112 年12月22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167 元,相對人之代理人當場給付現金完畢,經聲請人之代理人點收無誤。
六、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列筆錄係當庭作成經給閱後朗讀認無訛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複代理人 鄭硯萍律師
相對人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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