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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陳吳秀芳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被上訴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吳綵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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