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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
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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