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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賴建良等與黃琮柏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113年度全字第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113年度全字第54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113年度全字第54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賴建良、陳長椿之訴訟代理人,為明瞭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之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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