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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黃裕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53號代位請求返還當得利事件卷內之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債權人吳香君前代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53號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歷審全卷查對無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規定,該確定判決效力及於聲請人,聲請人與該案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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