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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方成國
訴訟代理人 任雅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纤伊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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