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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須有保護之利益,始有聲請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確有去警局報案,並有出示在專櫃購買的資料,且聲請人摔壞了自己的東西也是自己要承受的,對聲請人被指控的一切,若不能給公平合理化解釋,被抹黑的人、事、物等,聲請人有自信出院後輸家不是聲請人,為此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經本院於113年4月10日以113年度衛字第4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再行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係對同一事件所為之重複聲請,本件自無權利保護必要。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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