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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陳樹華
訴訟代理人 王舒蔓律師
郭群裕律師
被 告 吳枬蓁
訴訟代理人 歐進旺
被 告 王錦蒼
王漢章
王聰明
石信智
石信勝
石祖慧 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石靜慧
被 告 石瓊玲
石瓊純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石瓊容
被 告 石雅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清男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 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王邱月霞
王清香
王嘉成
王連興
王秀鈴
王杏文
王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7,711元【計算式:112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100元×326.4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9分之4≒4,367,7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見調字卷第19頁至第27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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