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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姚婷婷
郭恆均
莊惠翔
朱長信
李丹味
吳佩靜
李政璋
蔡義成
李美惠
陳俊宏
邱淑玲
蘇賜郎
楊嵎全
郭素英
楊孟蕙
陳虹華
莊淳如
張瓊丰
吳岱霖
柯亭帆
歐榕儀
鐘秀慧
王睨閑
李佩姿
蘇懷舟
劉淑貞
杜燕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姚婷婷、郭恆均、莊惠翔、朱長信、李丹味、吳佩靜、李政璋、蔡義成、李美惠、陳俊宏、邱淑玲、蘇賜郎、楊嵎全、郭素英、楊孟蕙、陳虹華、莊淳如、張瓊丰、吳岱霖、柯亭帆、歐榕儀、鐘秀慧、李佩姿、蘇懷舟及劉淑貞、杜燕玲等人請求之金額均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蘇懷舟及劉淑貞共同請求49,645元,共同繳納1,000元,其餘原告各繳納1,000元),原告王睨閑請求150,5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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