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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林昭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式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0,4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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