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22,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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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翊成工程行(合夥商號)

法定代理人 石元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喬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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