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26,2024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黃茂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賓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2305地號、2305-1地號、230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2304-10地號(面積670平方公尺)、2305地號(面積1008平方公尺)、2306地號(面積208平方公尺)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萬0200元,另2305-1地號(面積58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萬4400元,是系爭土地價值合計1億7124萬3600元【計算式:((670+1008+208)×8萬0200元)+(581×3萬4400元)】。

又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均為1/3,則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5708萬1200元(計算式:17124萬3600元×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08萬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萬43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