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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蘇全福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被 告 蘇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2萬2100元【計算式:2561平方公尺×6100元=1562萬2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95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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