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許國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