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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洪羽思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湯巧綺律師
羅暐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仕龍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3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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