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陳映臻律師
被 告 邱吉雄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8,050元【計算式:907,552(返還土地部分:25.28×35,900)+56,232+4,266(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10,5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