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秉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