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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黃文峯
訴訟代理人 梁樹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之建物課稅現值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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