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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趙子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林明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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