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2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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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盧建霖
訴訟代理人 李政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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