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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6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再審被告 陳昭廷
黃宗穎
上列再審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
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9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665元,依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應核定為11萬元,並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6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再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纤伊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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