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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鄭盈湧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12,622元(本金4,836,014元、起訴前利息5,818,641元、起訴前違約金1,157,9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01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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