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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郭盈
被 告 王宥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有先位、備位之序,酌之經濟上目的與其請求所可能獲得之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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