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陳泳郎
陳謙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被 告 陳泳門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83,03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計算式】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100元 22.33㎡ 全部 247,863元【11,100元22.33㎡】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100元 26.36㎡ 全部 292,596元【11,100元26.36㎡】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100元 99.48㎡ 全部 1,104,228元【11,100元99.48㎡】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694元 569.19㎡ 全部 4,379,348元【7,694元569.19㎡,元以下四捨五入】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000元 615.9㎡ 全部 3,079,500元【5,000元615.9㎡】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000元 1215.9㎡ 全部 6,079,500元【5,000元1215.9㎡】 總和:15,183,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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