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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日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7,034元(2,115,602+248,149+7,326+147,052+108,600+126,829+1,225+373,038+1,468,758+390,45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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