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王南鎮
被 告 黃獻霈
黃鴻興
皇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清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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