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99,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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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邱OO

法定代理人 邱O喆
黃O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湯巧綺律師
羅暐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快樂媽媽有限公司、王榮堂、王思涵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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